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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智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13: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ST新智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22日上午10:30
在深圳市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501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股东和授权代理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大会由董事长洪和良先生主持。会议到会股东和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09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6.35%,其中,非流通股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509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5%;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万股,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志辉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以及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2006年度对外担保的提案》。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为保障2006年度公司移动终端产品业务的正常及时进行,同意公司作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人,向融资银行提供并履行担保。2006年度担保的额度最高不超过8425.8万元(含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该项担保必须全部用于移动终端业务的开展。该项担保的被担保人为“福州圆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担保在银行办理使用手续时须由“福州圆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同等额度的物权质押。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该项担保额度内的每次实施事项。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720.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2.97%;反对13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7.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董事 会聘请了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熊志辉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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