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股改方案沟通协商暨调整股改方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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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10: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南通江山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原方案: 为了获取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无偿支付1,584万股股票对价,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票的对价。 现改为: 为了获取股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无偿支付1,848万股股票对价,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票的对价。 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江山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华泰证券愿意继续推荐江山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律师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江山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调整是公司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江山股份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4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六、附件 1、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函 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5、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