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股改沟通协商暨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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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1:17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与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广东冠豪高新(资讯 行情 论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3月10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调整如下: 原方案中对价安排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2.8股股份的对价(即总共获得1680万股)。” 现对价安排调整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3.2股股份的对价(即总共获得1920万股)。” 二、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补充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采纳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采纳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进行调整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计算依据及实施步骤不变,照此计算,对价安排由原来的向流通股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每10股送2.8股增至3.2股; 4、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冠豪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没有损害冠豪高新股东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冠豪高新的公司利益;冠豪高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提高了原方案的对价,体现了公司董事会及冠豪高新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尊重,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间利益的平衡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市场稳定。冠豪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但该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冠豪高新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综合上述意见,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对价安排测算依据的变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描述均作出了相应的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3月17日刊登于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 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法律意见书; 5、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7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