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高新因股改减少注册资本事宜的债权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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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11:02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 年3月13 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的议案》。
一、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涉及减少注册资本金情况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对价安排由定向回购与单向缩股两部分组成: 1、天利高新以截至2005年9月30日其对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及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7,950.344万元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按每股1.69元(截至2005年9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且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天利高新的股权比例,共计向非流通股股东回购其所持天利高新47,043,456股股份,天利高新回购的股份将按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回购完成后,天利高新不再拥有对上述两公司的长期投资,转由非流通股股东按其所持天利高新的持股比例持有。 2、在上述定向回购后股本的基础上,天利高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按照1:0.7217的缩股比例进行单向缩股。 该方案已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上述定向回购与单向缩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428,400,000元减少为317,303,978元,现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截止 2006 年3月13日的债权人发出公告。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的债权人公告事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就因股权分置改革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向债权人公告如下: 1、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均可于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2006 年3月14日)起 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提供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 2、公司承诺,在上述申报期限内,若债权人因本次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将及时予以清偿或提供有效担保。 3、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新疆独山子大庆东路2号天利高新证券信息部 邮政编码:833600 联系人:马新海、肖艳 联系电话:0992-3655959、3877118 传真:0992-3655959 特此公告。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