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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3:34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阳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
付的1股股票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3日。

  4、公司股票复牌日:2006年3月7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自2006年3月7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江苏阳光(资讯 行情 论坛)”变更为“G苏阳光”,股票代码“600220”保持不变。

  一、江苏阳光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06年2月24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7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9,820,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52%。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及实施内容:

  非流通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总计49,985,178股股票,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股股份。

  2、对价发放范围:

  2006年3月3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三、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日期

  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3日。

  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3月7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3月7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苏阳光”,股票代码“600220”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转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1)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即流通权锁定期为36个月;(2)流通权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2:(1)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第一个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江苏阳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2)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注3:公司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八、其他事项:

  1、咨询联系办法

  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

  收件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426

  联系电话:0510-86121688

  传真:0510-86121688

  联系人: 陈浩

  2、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九、备查文件目录

  1、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公告;

  2、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3、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Ο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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