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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制药(600656)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1:0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华源制药(600656)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2月14日公司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的问询函,现就2006年2月13日、
14日《21世纪经济导报》和《上海证券报》先后对华源重组事项进行了报道,同时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对此作如下说明:

  自2005年9月中旬起,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出现流动性危机;经华源集团证实,目前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主持下,对华源集团的战略重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尚未接到国资委的相关正式批文。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没有与本公司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近日,市场上对华源集团重组的消息较多,由此也导致华源制药(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出现大幅波动。但有些媒体报道"华润重组华源,并将华源旗下的大生命产业单独剥离出来纳入华润集团,而华源集团只保留纺织业务",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华源的重组尚在国资委研究讨论之中。

  受华源集团流动性危机的影响,相关银行纷纷要求公司提前偿还未到期贷款,并由此引发公司银行诉讼及逾期贷款事项。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银行诉讼

  (一)公司从2005年9月底至今共接到三家银行的诉讼请求

  1、本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上海银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原告和第一被告于2005年7月6日签订了一份2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06年6月4日止,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认为本公司违反了借款合同第13.1.12条"借款人承诺发现担保人发生可能对其履行担保义务不利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贷款人采取有效的贷款保全措施"的规定,而第二被告作为本公司的担保人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因而原告要求提前终止该借款合同。

  (3)诉讼请求:原告就该笔借款纠纷于2005年9月15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承担相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第二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8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本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5年11月3日。截止目前,法院就该案尚未判决。

  2、本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诉本公司两笔贷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两笔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在第一笔贷款纠纷中,第一被告和原告于2004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贷款合同,合同贷款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6日,到期后上述贷款期限延长至2006年1月15日。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认为由于本公司在该行其他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及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出现对本笔贷款之偿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因而原告要求提前终止该借款合同。在第二笔贷款纠纷中,第一被告和原告于2004年8月17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人民币的短期贷款合同,合同贷款期限自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8月16日,根据银行要求本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由于本贷款到期后至起诉时止,本公司尚余部分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未能清偿,第二被告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贷款纠纷于2005年9月19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第一笔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和第二笔贷款中尚余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2,870,814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承担相关股权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第二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71号、372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本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5年11月15日。截止目前,法院就该案尚未判决。

  3、本公司于2006年2月6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资讯 行情 论坛)保税区支行诉本公司一笔贷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2004年2月1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高字第21031202号授信协议一份,其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2004年2月11日至2005年2月11日)。双方签定《短期借款合同》后,该行于2005年1月14日向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期限9个月,又于2005年1月27日向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期限9个月。两笔贷款分别于2005年10月14日和2005年10月27日到期,截止目前公司未能清偿两笔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华源集团和华源生命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3)诉讼请求:原告就两笔贷款纠纷于2006年1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两笔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偿付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以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本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6年2月28日。

  (二)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2006年2月14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8,287万元人民币(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32.56%。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及(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8号、371号、372号和(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二、逾期贷款

  由于受华源集团流动性危机的影响,相关银行要求公司提前偿还贷款并终止执行原有对公司的正常贷款,造成公司无法对到期贷款实行转贷,部分贷款逾期无法偿还。截止目前,公司已经发生的贷款逾期金额共计17,260万元。公司正积极与相关部门及有关银行进行沟通,并积极清偿到期债务。该事项处理结果,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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