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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18:3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6年2月1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05年9月16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

  goal.com.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富国天惠

  2、交易代码:161005

  3、基金份额总额:594,962,892.15份(截至2006年2月9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817元(截至2006年2月9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4,036,528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2月16日

  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10、主交易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05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43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年9月19日至2005年11月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05年9月19日至2005年11月8日

  7、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

  、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

  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

  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

  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

  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

  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

  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泰阳证

  券。

  (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②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③代销券商: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联合证

  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中国银河证券、长城证券、齐鲁证券、平安证券、湘

  财证券、兴业证券、东海证券、世纪证券、华安证券、招商证券、华西证券、上

  海证券及中银国际证券等。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84,057,716.16元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584,057,716.16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255,438.86元人民币,其中254,837.6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601.26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

  所有。上述资金已于2005年11月1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开立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2005年11月14日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

  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年11月16日中

  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11月16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84,312,553.76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1

  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2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富国天惠

  5、交易代码:16100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4,036,528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

  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实时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

  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考虑到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

  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富国天惠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揭示频率,

  每交易日内定时揭示四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Ⅱ"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

  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

  截至2006年2月9日,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955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78,791.06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50,571,472份,

  32.83%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103,465,056份

  ,67.17%

  (二)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持有份额(份)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2,00012.9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2,00012.99%

  太原市自来水公司3,000,3001.95%

  陈春娇2,000,2001.30%

  张大同1,530,8560.99%

  陈翠华1,450,1450.94%

  胡少英1,416,4990.92%

  崔志青1,400,5780.91%

  胡依文1,080,4580.70%

  张宝琴1,010,4240.6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012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从

  事的其他业务。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7.775%,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27.775%,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6.67

  5%。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文批准,于199

  9年4月13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

  防范,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

  策,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

  公司目前下设十个部门和一个分公司,分别是:基金管理部、资产管理部、

  研究策划部、市场发展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基金清算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

  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资产管理部负责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投资与客户服务。市场与发展部负

  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

  渠道管理等。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

  ,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计

  划和战略的拟订、督办以及公司财务。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

  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行

  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公司有员工101人,其中5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所有人员在最近3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公司管理4只封闭式基金、5只开放式基金和1个企

  业年金组合,截止2005年12月31日,管理资产规模超过80亿元人民币。

  基金经理简介:朱少醒先生,生于1973年,管理学博士,六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先后担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策划部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电话:林志松(021)63410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

  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

  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

  托管部门负责人:周月秋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57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

  信息披露负责人:庄为,咨询电话:010-66106912。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

  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

  了优异业绩。

  截止2005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4只,其中封闭式16只

  ,开放式38只,托管基金资产年均递增超过73%,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等九大类13项托管产品的

  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

  号,2005年初获得《全球托管人》杂志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人"称号。

  (三)主交易商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的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

  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投资人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股票,在利用金融工程技术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部分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债券。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上市公司股

  票。该类股票应具体满足以下特征:

  (1)预期当年净利润增长率(预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全部上市

  公司中由高到低排名,位于前1/3部分的股票;

  (2)基于"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

  资价值排名前10%的股票。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0%-9

  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5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的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3、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

  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7)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

  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

  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

  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

  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

  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6年2月9日资产负债表如

  下:

  资产期末数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期末数

  资产负债

  银行存款198,204,963.27应付证券清算款7,995,879.87

  清算备付金5,312,622.72应付赎回款

  交易保证金48,780.49应付赎回费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4,180,056.54应付管理人报酬239,692.63

  应收股利应付托管费39,948.78

  应收利息316,943.65应付佣金558,881.54

  应收申购款270,403.39应付利息

  其他应收款应付收益

  股票投资市值406,939,481.45未交税金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379,661,348.02其他应付款

  债券投资市值37,174,573.70卖出回购证券款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35,119,490.52短期借款

  配股权证预提费用37,260.40

  买入返售证券其他负债

  待摊费用负债合计8,871,663.22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594,962,892.15

  未实现利得29,925,230.54

  未分配收益18,688,039.30

  持有人权益合计643,576,161.99

  资产合计652,447,825.21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652,447,825.2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2006年2月9日,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406,939,481.4562.37%

  债券37,174,573.705.70%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合计203,517,585.9931.19%

  其他资产等4,816,184.070.74%

  合计652,447,825.21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股票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掘业23,906,390.803.72%

  C制造业188,322,680.3729.26%

  C0食品、饮料32,450,950.185.04%

  C1纺织、服装、皮毛

  C2木材、家具

  C3造纸、印刷12,418,056.001.93%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32,063,595.334.98%

  C5电子8,508,613.601.32%

  C6金属、非金属5,287,234.000.82%

  C7机械、设备、仪表68,726,331.6710.68%

  C8医药、生物制品28,867,899.594.49%

  C99其他制造业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7,500.000.01%

  E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业54,769,853.058.51%

  G信息技术业24,904,049.003.87%

  H批发和零售贸易48,730,995.047.57%

  I金融、保险业28,600,367.474.44%

  J房地产业7,216,962.481.12%

  K社会服务业13,479,200.002.10%

  L传播与文化产业

  M综合类16,941,483.242.63%

  合计406,939,481.4563.23%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数量(股)期末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600009上海机场1,907,064.0030,627,447.844.76%

  2600320振华港机2,038,515.0022,994,449.203.57%

  3002024苏宁电器927,807.0019,567,449.633.04%

  4600036招商银行2,411,878.0018,523,223.042.88%

  5000538云南白药836,159.0017,066,005.192.65%

  6600415小商品城542,301.0016,941,483.242.63%

  7000895双汇发展1,060,622.0016,662,371.622.59%

  8000927一汽夏利3,304,462.0016,654,488.482.59%

  9600312平高电气2,291,404.0015,971,085.882.48%

  10600519贵州茅台325,672.0015,788,578.562.45%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券种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债0.000.00%

  2央行票据0.000.00%

  3企业债0.000.00%

  4金融债0.000.00%

  5可转债37,174,573.705.78%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名称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电转债13,901,250.002.16%

  2邯钢转债12,067,517.701.88%

  3复星转债11,205,806.001.74%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其他资产期末余额(元)

  交易保证金48,780.49

  应收利息316,943.65

  应收股利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4,180,056.54

  应收申购款270,403.39

  合计4,816,184.07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市值(元)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00196复星转债11,205,806.001.74%

  2100795国电转债13,901,250.002.16%

  3110001邯钢转债12,067,517.701.88%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

  F)募集的批复》;

  (二)《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注册登记服务协议》;

  (五)《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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