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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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18:3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流通
1、本公司董事会因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已申请歌华股票和歌华转债(以下简称“相关证券”)自2006年1月23日起停牌。 2、本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2月13日发布《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2006年2月14日复牌。 3、在公司相关证券按照上述程序复牌后至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2月16日股权登记日当日)期间的本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歌华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歌华转债停止转股,直至歌华转债在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恢复转股。 5、如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 (1)当歌华转债转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件时,将按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歌华转债持有人注意:歌华转债持有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含2月16日股权登记日当日)转股而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歌华转债将不能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歌华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歌华转债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歌华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提示。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