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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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01:0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东百集团控股子公司福建东方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1300万元人民币受让付洋女士所持有的中侨(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2月10日在公司本部十八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213.86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869万股的39.5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魏立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东百集团控股子公司福建东方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1300万元人民币受让付洋女士所持有的中侨(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同意5213.86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备注:上述议案相关资料请详见2005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以及本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百集团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会议法律意见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2月1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