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电器监事会公告及致李杰斌的公开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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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08:33 证券时报 | |||||||||
《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针对媒体报导“监事李杰斌以证人身份参与举报长征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一事,公司监事会声明:到目前为止,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李杰斌监事本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情况汇报,为了解事情的真相,正确行使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要求公司监事李杰斌履行监事职责,向监事会汇报事情真相。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致监事李杰斌的公开信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致监事李杰斌的公开信 近期有媒体报导“监事李杰斌以证人身份参与举报长征电器”,对此,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向李杰斌监事发出如下公开信: 公司监事会李杰斌监事,据了解:你自2005年5月20日向公司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曾先后到广州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现公司监事会通过你留下的通讯方式已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对于你对媒体所称公司虚增销售收入等事项,公司监事会非常关注,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关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要求你履行公司监事职责,在本公开信发布起七日内告知联系方式,并到公司就你所称虚增销售收入等事项向监事会详实汇报。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