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讼事项补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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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1: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太极集团诉朝华集团、四川立信、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简称"晶化石公司")、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陶瓷")、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涪陵建陶")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二、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查明的本案基本情况 2001年11月13日,太极公司与朝华集团签订了《互保协议》,约定双方应当为对方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并在银行不接受对方作为担保单位的情况下,各方有义务提供各自的子公司西昌电力及太极实业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单位。《互保协议》中约定的互保总额为2.6亿元。在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期间,朝华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中国银行重庆涪陵支行、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杨家坪支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签订了16个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3.0372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的短期借款。按约,借款偿还期限为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期间。太极集团、太极公司分别为朝华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 2004年11月5日,四川立信与太极集团签订《质押协议》,约定:鉴于太极集团和太极公司为朝华集团的3.0372亿元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四川立信同意将其持有的西昌锌业2.8305亿元股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3.98%)作质押为太极集团提供反担保。 2004年12月8日,本公司向太极集团出具了《担保函》,为四川立信对太极集团2.8305亿元的股权质押提供担保。随后,晶化石公司、大华陶瓷、涪陵建陶分别向太极集团出具《担保函》,为四川立信的股权质押担保再次提供担保。 2005年7月至9月期间,在朝华集团的3.0372亿元到期银行借款中,太极集团和太极公司共计为朝华集团代偿还借款3.0367亿元。由于朝华集团的债务风险,太极集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朝华集团向太极集团支付3.0367亿元并承担从太极集团及太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对本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太极集团有权对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晶化石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值清偿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涪陵建陶对本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清偿价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大华陶瓷对本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清偿价值不足2.5亿元时在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太极集团诉朝华集团、四川立信、晶化石公司、大华陶瓷、涪陵建陶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初审判决下达后,本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判决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将对上述担保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