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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1: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5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英文名称:TOLUENEDIISOCYANATE,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此次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根据

商务部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2005年第115号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
反倾销
税税率进行调整,由原来3%-49%提高到现在的4.05%-61.14%。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

反倾销税税率调整情况如下: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TAKEDACHEMICALS,INC.)由4%提高至12.45%

  2.其他日本公司由49%提高至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ChemicalCo.,Ltd.)由3%提高至4.05%

  2.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FineChemicalCo.,Ltd.)由3%提高至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Company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由5%提高至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此项复审调查由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TDI公司")提出申请。

  本公司持有TDI公司51.43%的股权,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生产和销售为TDI公司的主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本案的复审结果将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对TDI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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