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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2: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1月12日。

  4、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1月13日。

  5、2006年1月13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1月13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阳光股份"变更为"G阳光"。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13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2月22日召开的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45,045,360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3股。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1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北流市新星有限公司(简称"新星公司")之外的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简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已承诺其持有的阳光股份非流通股份(简称"上述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燕赵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国投")、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创置业")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上述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除法定最低承诺外,燕赵公司、首创置业还都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燕赵公司、首创置业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简称"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或股票分红方案、配股等,减持价格限制标准做相应除权调整)。燕赵公司(或首创置业)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燕赵公司(或首创置业)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5、其它说明事项

  为了顺利推进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首创置业承诺将按照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先行代为垫付新星公司的执行对价安排。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序号日期事项是否停牌

  12006年1月11日刊登股权分置实施公告继续停牌

  22006年1月12日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继续停牌

  32006年1月13日1、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

  3、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恢复交易

  4、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阳光"

  5、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42006年1月16日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纳入指数计算正常交易

  四、股份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

  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

  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

  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改革前改革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155,539,18853.26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10,493,82837.84

  二、流通股份合计136,501,09246.74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81,546,45262.16

  三、股份总数292,040,280100.00三、股份总数292,040,280100.00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新、张晴、靳松

  联系电话:010-68361088

  联系传真:010-88365280

  七、备查文件

  1、《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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