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5:1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 被申请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 2、起因:2004年3月29日原告向本公司签订一份授信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为一年;同日原告与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04年11月1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本公司用于新塘镇白江东洲村蝴岭宏泰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依照授信协议,本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31日,年利率5.31%,截止2005年5月31日本公司仅偿还本金400万元,并开始欠息。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本公司偿还原告2600万元,并偿还拖欠利息143147.98元(暂计至2005年5月31日,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和复息)。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本公司押抵的上述土地使用享有优先授偿权;本案诉讼费272144元由被告承担。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