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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河金马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的安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03: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关于辽河金马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的安排

  上海证券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对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油田”)流通股的要约收购已从2005年11月15日正式开始,要约期限为30个自然日,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14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的统计,截至2005年12月7日,经确认的已预受要约的股份共计11535.3494万股,超过3500万股。上述已预受要约的股份与中国石油目前持有的辽河油田的国有法人股合计,占辽河油田股本总额的92.30%。

  根据中国石油于2005年11月15日公告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本次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不少于3,500万股,即收购人在要约收购完成后将至少持有辽河油田总股本的85%,辽河油田能够满足《公司法》158条之关于终止股票上市之规定。

  本次要约期满后如要约生效条件被满足,则辽河油田会因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并将履行其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以及中国石油的相关安排,辽河油田终止上市后,未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将其所持有的辽河油田的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原要约收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自辽河油田的流通股终止在深交所上市后的次一交易日起,辽河油田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卖出申报;余股简称为“辽油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000817”;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8.8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目标公司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该申报一经发出不可撤销(除非该股票被司法冻结)。

  二、余股收购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因2005年12月的剩余交易日较少,并入2006年1月作为一个结算期)。

  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

  三、中国石油在每一结算周期(第一个结算周期除外)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个结算周期的《关于辽河油田余股收购结果的公告》和本结算周期的《关于继续收购辽河油田余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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