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鸿(600681)重大诉讼事件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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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4:47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015号《借款合同》有效,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D015号《抵押合同》、与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DB015-2、与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200201RSDB015-3号《保证合同》有效; 二、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一亿一千八百万元人民币及该款从2002年6月28日起至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七百一十万零二十六元二角九分。自2003年9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 三、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支付的律师费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以200201RSD015号《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首义小区46号“长信大厦”4-26层的房产,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按200201RSDB012-1、200201RSDB015-3号《保证合同》、200201RSD015号《抵押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的约定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实现债权后,海南诚成药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星王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