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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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02: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经参加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和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将于2005年12月29日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
以下将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营港转债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自2005年11月28日连续停牌后复牌的首个交易日至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公司转债持有人可按正常程序转股,转股后有权参与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如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则有权获得对价安排。 2、公司可转债持有人自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12月20日)后至12月29日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日(含当日,不论期间公司股票、转债是否停牌)之间,均可按转股程序申请转股,转股后有权获得对价安排。 3、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营港转债停牌,营口转股自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次一交易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停牌。 4、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公司将根据营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就现金分配而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公布转股价格调整事项。 5、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按营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执行。 6、公司提请营港转债持有人注意: 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之前(含当日)转股,转债持有人将可以参与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并在方案实施后获得对价安排;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日之前(含当日)转股,转债持有人将可以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约定获得对价安排,此后转股,转债持有人将不能获得对价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营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将可能停止营港转债的交易。由于截至2005年11月25日尚有691124000元可转债未转股,公司董事会提请营港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