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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6)“金证股份”公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1:1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5年11月11日,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因委托理财纠

  纷,以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材料,同时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2005年1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予以立案,并在立案当日向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法院已按照原告的申

  请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原、被告于2004年4月30日和5月18日分别签订两份《国债委托管理及买卖协

  议》,约定由原告将自有资金50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国债买卖及管理。协议到期

  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并提出资金困难,请求继续延长委托期

  限。原告同意延长委托期限,双方就其中1500万元委托资本本金于2005年6月17

  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将15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国债买卖,委托期

  限从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2月17日止,被告以其有处分权的500万股宁波富达

  股票作为质押。就其中3500万元委托资金本金延长委托期限,双方于2005年6月1

  7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将350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国债买卖,委托

  期限从2005年4月30日至2005年7月29日止,被告以其有处分权的400万股宁波富

  达股票作为质押。

  协议签订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办理股票质押手续,亦不向原告支付委托资金

  本金及收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05年9月23日,被告致函原告称财务困难的

  状况未得到根本性改善,不能归还原告委托资金。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尚未期满的《委托理财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资金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资金收益人民币318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46631元(暂计至2006年1月31

  日);

  5、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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