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信(600816)公布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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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0:04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安信信托(资讯 行情 论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有关情况如下: 《起诉状》中称:原告天津市蓝天日化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2日与被告公司签定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委托资金1000万元。原告要求提前于2004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得到被告允许,2005年5月22日协议期满催收未果。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48.3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公司近期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 本案原告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被告为辽宁省轮船总公司(下称:辽轮公司)及公司。 被告辽轮公司1994年9月16日为了以香港海星航运公司名义向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借款,用于购买豪华客轮,向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开立以国华银行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450万美元的不可撤消担保函,担保期限六年。公司在1994年7月6日按辽轮公司要求向中国银行出具了不可撤消反担保函。同时, 辽轮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以其全部收益和资产的转化价值做反担保的担保函。辽轮公司在国外融资到期后,除偿还部分借款外,剩余3449000.95美元的本金及利息未还。中国银行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向国华银行承担保函责任,偿付了上述款项,之后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以上款项及利息。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垫付3449000.95美元及利息535672.96美元;支付保费1247490元人民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