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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号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选举史新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附件:史新斌先生简历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5年11月11日

  附件:

  史新斌先生简历

  史新斌先生:男,汉族,45岁,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曾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63团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农四师西迪粮油总厂副厂长、厂党委常委。现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审计局局长。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巡检整改报告

  中国

证监会新疆证监局:

  2005年8月25日至9月15日,本公司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对我公司的巡回检查,2005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下发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新证监局函[2005]70号)。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立刻组织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和自查。现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审议。

  一.公司独立性不足,未严格做到与控股股东在人员、业务上分开独立。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实质控制人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兼任董事长。股份公司还存在与伊力特集团管理区分不够严格的情形。

  整改措施:

  1.公司多次致函给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部门农四师,要求免去本公司董事长徐勇辉先生兼任的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但至今未果。公司将再次给农四师致函,要求免去徐勇辉先生兼任的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2.公司将严格区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职责,真正做到在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业务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完全独立、分开。今后,公司不会再研究应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决定的任何事宜。

  二.重大事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先实施后审议等不规范现象。

  2001年2月7日公司一届十次董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员工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比例”的议案,规定完成年度计划利润后,计划利润以内的部分按计划利润的15%计提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部分按超计划利润额的35%计提奖励基金,按规定上述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02年7月公司投资3000万元与广东光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煤炭储运与贸易业务,2003年1月追加为4000万元,但2003年6月才通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存在实施在前审议在后的情况。

  2004年6月10日,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伊力特大厦经评估确认的资产7859.5万元作为对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7月15日,公司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而有关该投资事宜的协议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公司与伊力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并于2004年6月30日进行了账务处理,该事项实施在前审议在后。

  整改措施:

  1.公司将在下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公司员工年度奖励基金计提事宜。

  2.关于2002年3000万元贸易合作和2004年7859万元追加投资存在审议在前实施在后的问题,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重大投资决策制度》履行决策、审议程序,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超越权限的情形,削弱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如2002年5月22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议题为“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确定”。该事项应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说明:公司2002年5月22日召开了经理层会议,由于记录人员疏忽,在会议记录中将“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推荐”误记为“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确定”。

  整改措施:公司将加强会议记录人员的培训,确保会议记录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

  四.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并有待健全,内控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公司未建立健全有关对外拆借资金的内控制度,实际操作中对于拆借资金的审批、授权管理等方面缺乏制度约束。

  公司的项目投资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存在超越权限审批项目的情形;未能提供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投资的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待提高。

  公司未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未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实质性的审计工作。

  整改措施:

  1.公司将尽快制订有关对外拆借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今后,公司对外拆借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将严格按照相关的制度执行。

  2.今后,公司将按照《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制度》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履行严格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今后公司将组织专门工作班子,专门从事重大项目的市场调研、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筹建等工作,对项目管理责任到人,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3.公司将于2006年4月1日前聘请一家中介机构作为公司的常年内审机构,或成立专门的内审机构,专门从事对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以加强对公司分支机构的控制与管理。

  五.三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存在不规范现象。

  会议决议签字不规范,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三次董事会决议董事没有签名、某些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名不全、受托人签错名字、会议通知与决议内容不一致、会议记录缺失或过于简单等问题。

  整改措施:

  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问责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监事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杜绝公司三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董事签名不全、通讯方式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未签名等现象。督促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三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六.部分资产权属不清,未办妥相应的过户手续,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公司2000年2月出资2000万元委托关联方兵团农四师72团综合开发10000亩耕地,2001年4月将所开发土地承包给72团用于种植酿酒原料,上述开发土地公司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10月,公司支付4000万元购买了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00号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公司至今未办理土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公司下属子公司伊力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3月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购置的土地14924平方米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相应的房产证也未办理。

  整改措施:

  1.公司将于2006年12月31日前解决10000亩耕地的权属问题。

  2.公司将于2006年8月31日前解决上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00号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权属问题。

  3.公司将于2006年6月31日前解决伊宁市经济合作区14924平方米土地及相应的房产证的权属问题。

  七.信息披露方面

  项目投资存在超越权限审批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象,以定期公告代替临时公告。

  1、2003年11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伊力特资产管理公司与上海兆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贸易合作协议,约定资产管理公司出资90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2003年度年报代替临时公告。

  2、2005年1月26日,公司与燕园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项目内容为与中国海洋大学合作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项目,公司出资额为5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以2005年度中报代替临时公告。

  整改措施:

  1.关于公司与燕园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就实施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九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严肃地批评,责成公司董事长、经理班子今后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重大投资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决策程序履行职权,不得超权限审批。否则,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现象。

  2.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对造成信息披露工作失误的个人追究责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八.关于财务管理及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一)关于项目管理及核算不规范问题

  整改措施:今后公司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对于2004年11-12月和2005年由于投资乌鲁木齐中山路100号地段产生的收益,公司将纳入2005年的核算中。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大额票据、资金往来不予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

  整改措施:公司将加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继续完善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使财务人员的报酬与其工作质量紧密挂钩,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

  整改措施:今后,公司将针对资金管理问题制订更加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实行问责制,加强资金的监控,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四)关于或有风险控制不力问题

  2001年5月28日,公司审议通过并签署了为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0年期1.5亿元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价值1.6亿元的资产作为反担保。但截止目前,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抵押登记)仍未落实,公司或有风险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整改措施:公司将于2006年年内办理完毕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16000万元的反担保的相关登记手续。

  公司认为,本次巡检对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意义重大。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要求,致力于把伊力特建成一个管理科学、运作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给广大投资者更高的回报。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1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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