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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临时公告暨召开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0月26日以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文件,并于2005年11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表决12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别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同意2005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主体: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05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三)、债券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及利率:十年期,每年付息;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60%-4.90%。

  (五)、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国贸三期工程。

  (六)、发行方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发行价格: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面向全国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购买。

  (九)、承销方式:由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债券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二、为提高公司融资工作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全权处理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事宜。

  三、同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下简称建行)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同意以公司所属国贸一期房产向政府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为建行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建行与公司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在公司所属国贸三期工程符合建行规定的抵押条件或公司能够独自以国贸二期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向建行提供抵押担保时,同意以公司所属国贸三期工程(含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或国贸二期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向建行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解除前述国贸一期房产抵押。同意公司就上述事宜与建行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其所属与公司国贸一期房产所对应的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向建行提供抵押担保)签署《反担保(抵押)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行签署与上述相关的法律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六、鉴于国贸三期工程工作的需要,同意将国贸三期工程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组长为洪敬南、张彦飞先生,组员为孙广相、郭孔丞、冒泽泉、郭孔镇先生。国贸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决定国贸三期工程相关工作。国贸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同意相应成立国贸三期工程工作小组,组长为程显声、郭孔镇先生,组员为梁师麟(负责财务)、韩兴桥先生(负责财务)。上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七、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再授权国贸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在国贸三期工程建设规模54.1万平方米、总投资额65.88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全权处理与国贸三期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签署贷款合同,专项用于国贸三期工程建设,签订与国贸三期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批准对外付款等。

  八、同意2005年12月16日上午9:00时在北京国贸中心国贸行政楼四层多功能厅召开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5年12月16日上午9:00时

  (二)、会议地点:北京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中心国贸行政楼四层多功能厅

  (三)、会议议程:

  1、审议2005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1)、发行主体: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05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3)、债券总额:人民币10亿元。

  (4)、债券期限及利率:十年期,每年付息;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60%-4.90%。

  (5)、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国贸三期工程。

  (6)、发行方式:实名制记账式。

  (7)、发行价格: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面向全国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购买。

  (9)、承销方式:由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债券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2、为提高公司融资工作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全权处理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事宜。

  3、审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下简称建行)为本期债券的发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审议以公司所属国贸一期房产向政府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为建行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建行与公司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在公司所属国贸三期工程符合建行规定的抵押条件或公司能够独自以国贸二期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向建行提供抵押担保时,同意以公司所属国贸三期工程(含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或国贸二期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向建行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解除前述国贸一期房产抵押。同意公司就上述事宜与建行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其所属与公司国贸一期房产所对应的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向建行提供抵押担保)签署《反担保(抵押)合同》。

  5、审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行签署与上述相关的法律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6、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再授权国贸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在国贸三期工程建设规模54.1万平方米、总投资额65.88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全权处理与国贸三期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签署贷款合同,专项用于国贸三期工程建设,签订与国贸三期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批准对外付款等。

  (四)、参加会议人员

  1、截止2005年12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本人身份证及授权人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应持有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者本人身份证。

  出席会议者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表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05年12月7日以前将回执(格式附后)传真或邮寄至登记地点。

  2、登记时间

  2005年12月5日- 7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3、登记地点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中心国贸行政楼七层

  邮政编码:100004

  电话:010-65051039 传真:010-65053862

  联系人:肖文胜

  (六)、 注意事项

  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4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期限:自委托日至会议闭幕为止。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05年 月 日

  回执

  截至2005年 月 日,本人/本单位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计股,将参加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帐户:持有股数:

  出席人姓名:股东签名(盖章):

  2005年 月 日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乙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

  一、乙方为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十亿元的十年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申请丙方为此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并为乙方出具担保函。为此,乙方与丙方签具编号为[朝2005银保协字52号]的《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丙方为其提供以债券持有人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壹拾亿元的保函。

  二、乙方以其拥有的国贸一期房产(以下简称“国贸一期房产”)设定抵押,作为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

  三、上述国贸一期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为甲方所有,现由乙方租赁使用。根据相关规定,乙方以其所属国贸一期房产提供抵押并进行抵押登记时,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应一同进行抵押登记。为此,甲方同意将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向丙方抵押,以使乙方能以国贸一期房产向丙方提供抵押,作为丙方为乙方发行本期债券出具保函之反担保。

  有鉴于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甲方以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乙方以国贸一期房产设定抵押。

  甲、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乙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各方在此明确,如果丙方根据《协议书》及保函的规定行使抵押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或拍卖,丙方只能从由国贸一期房产取得的相应价款中获得赔偿,由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价款应归甲方所有。

  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详情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保函金额(币种、大写)人民币壹拾亿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乙方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丙方对《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信用证、保函等担保方式),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乙双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协议书》项下所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

  第四条 被担保的《协议书》以及《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变更

  乙方与丙方如协议变更《协议书》以及《协议书》项下保函条款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除非甲方认为该项变更对甲方的权益构成不利影响,甲方应表示同意。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协议书》以及《协议书》项下保函,《协议书》或《协议书》项下保函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协议书》或《协议书》项下保函被确认为无效,则甲、乙双方以抵押物对于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丙方的检查。如果国贸一期房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其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且不符合丙方规定的抵押条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在通知后30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国贸一期房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发生灭失的为国贸一期房产的全部或某一能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部分,在乙方提供其他担保后,该灭失部分的国贸一期房产的抵押应解除,与该部分国贸一期房产相应的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应当解除。届时,甲、乙、丙三方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丙方指定的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或财产保险综合险)办理国贸一期房产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协议书》项下保函有效期间1个月。在保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上述保险单正本应由丙方保管。

  乙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年累计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保险人直接对投保人履行赔付义务,年累计保险赔偿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丙方指定的帐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丙方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丙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乙方同意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清偿乙方应付丙方的款项,包括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三)乙方提供符合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理;

  (四)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上述处理,以免对乙方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情况下,丙方应优先选择上述第(一)种处理方法。如果发生灭失的为国贸一期房产的全部或某一能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部分,在丙方依照上述第(三)款或第(四)款进行处理后,则相应的国贸一期房产的抵押应解除,而与该部分国贸一期房产相应的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应当解除。届时,甲、乙、丙三方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国贸一期房产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当年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存入丙方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乙方同意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清偿乙方应付丙方的款项,包括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三)提供符合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乙方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理;

  (四)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上述处理,以免对乙方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情况下,丙方应优先选择上述第(一)种处理方法。如果发生灭失的为国贸一期房产的全部或某一能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部分,在丙方依照上述第(三)款或第(四)款进行处理后,则该灭失部分的国贸一期房产的抵押应解除,而与该部分国贸一期房产相应的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应当解除。届时,甲、乙、丙三方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国贸一期房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协议书》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应重新提供丙方认可的担保。国贸一期房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发生灭失的为国贸一期房产的全部或某一能独立于其他建筑物的部分,在乙方提供其他担保后,该灭失部分的国贸一期房产的抵押应解除,与该部分国贸一期房产相应的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应当解除。届时,甲、乙、丙三方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不将本合同所述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向丙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也不得向第三方赠与或转让国贸一期房产或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

  二、乙方应尽快以国贸三期工程(指国贸三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或国贸二期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向丙方抵押作为反担保,以代替并解除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甲方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与乙方及丙方共同指定一家国家一级资产评估机构依照三方同意的评估方法对乙方所属国贸三期工程或国贸二期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在国贸三期工程的评估价值满足丙方的抵押率(即国贸三期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总值的60%大于或等于未到期债券的本息合计金额)时或乙方能够独自以国贸二期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且国贸二期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符合丙方规定的抵押条件时,乙方应以国贸三期工程或国贸二期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向丙方提供抵押,以代替并解除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届时,除非有合理理由拒绝接受该项抵押,丙方应同意接受乙方的该项抵押,并协同乙方办理该项抵押的登记手续。在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后,丙方应解除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三、在进行抵押登记前,甲、乙、丙三方应共同指定一家国家一级资产评估机构依照三方同意的评估方法对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以确定国贸一期房产及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费用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并且,各方同意,从抵押登记生效后第二个日历年起,甲、乙、丙三方每年应共同指定一家国家一级资产评估机构依照三方同意的评估方法对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现时价值,评估应以当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日,并应在下一年度的1月31日前完成。评估的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甲、乙双方因公司结构重组而进行该两方之间的合并,丙方同意保函将继续有效,而重组后的公司将继续向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作为反担保。除非有合理理由,丙方不得对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并表示反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妨碍合并的进行。

  五、抵押权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有权对处分国贸一期房产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保函申请人应付的款项,包括丙方垫付款项及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向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乙方提供符合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不能履行与债券有关的任何义务,在丙方代为偿付有关债务并要求甲、乙双方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同意届时将按如下顺序及方式处置国贸一期房产及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以所得价款向丙方进行清偿:

  (一)首先应以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由甲方行使优先购买权。丙方届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乙双方要求处置国贸一期房产及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为此,甲、乙、丙三方应共同指定一家国家一级资产评估机构依照三方同意的评估方法对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或以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取得的最近一期有效的评估报告为准,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国贸一期房产及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确定变卖价格(该变卖价格包括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依据。变卖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评估价值协商决定,但该变卖价格不得低于乙方应偿还丙方的《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总额加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甲方对国贸一期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在变卖价格确定后的两个月内,并且最迟不得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没有进行新的评估,应在丙方书面要求处置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该项优先购买权。如甲方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变卖价格(该价格包括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去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丙方用该价款清偿《协议书》项下的乙方债务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超过规定期限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方应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拍卖。

  (二)如果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超过规定期限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甲、乙、丙三方应共同指定一家拍卖机构,以拍卖的方式处置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保留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且该保留价应不低于乙方应偿还丙方的《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总额加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如拍卖保留价低于甲、乙双方根据前款协商确定的变卖价格,则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前,甲方将再次有优先购买权以该保留价取得国贸一期房产(甲方将支付给丙方的价款为该保留价减去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甲方应在该保留价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行使上述优先购买权,只有在甲方明确书面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超过规定期限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拍卖才可以进行。甲方有权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取得与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相当的款项,剩余款项应支付给丙方用于清偿乙方应偿还丙方的《协议书》项下债务。

  (三)如果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进行拍卖后,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未能成功进行拍卖,并且三方预计再次进行拍卖的保留价将低于乙方应偿还丙方的《协议书》项下的债务总额加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则三方应将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交由法院进行拍卖。甲方有权参加拍卖行使优先购买权。三方同意,不管最后拍卖取得的价款为多少,甲方均有权优先从拍卖所得款项中取得与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相当的款项,剩余款项用于清偿乙方应偿还丙方的《协议书》项下债务。在流拍的情况下,不得直接以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抵偿乙方《协议书》项下的债务。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抵押期间,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的,各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丙方持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付款项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的承担由乙方和丙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抵押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清单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 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已依照本合同规定办妥登记。

  二、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抵押权存续期终止日止。如果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以其他资产向丙方提供抵押作为反担保,则自该项抵押登记之日起,本合同应终止。此外,如果乙方的债券发行未能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或因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最终进行债券发行,或因任何原因丙方未能为乙方的债券发行出具保函,则本合同应自动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有关国贸一期房产和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应立即同时终止,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事宜。如果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事宜,则该方应赔偿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

  第十七条 声明条款

  一、根据丙方所提供的信息,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甲、乙双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乙双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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