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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续冻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
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2,058,720股、59,240,160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5月18日至2005年5月17日,续冻期限自2005年5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详见2004年5月22日、2005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接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
屯河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2,058,720股、59,240,160股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11月9日至2006年5月9日止。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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