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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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2005年11月10日公司股票恢复交易,股票简称由“京新药业”变更为“G京新”。
2、2005年11月10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2005年10月17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005年11月7日刊登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获权对价后,公司股份结构将发生变化,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股份结构表(数量单位:股):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流通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注1:指价格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年内不减持股份。此后二十四个月内,若转让股份,则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11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注2:指价格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吕钢承诺,其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年内不减持股份。此后二十四个月内,若转让股份,则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15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注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注4:指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锁定,直至其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意见书及补充保荐意见书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提示。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