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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10: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日前,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5)海仲京裁字第011号《MA200415号海上运输合同滞箱费争议仲裁案裁决书》、及天津海事法院(2005)津海法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由于被申请人荣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超期使用申请人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集装箱产生滞箱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故提出申请仲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5)海仲京裁字第011号《MA200415号海上运输合同滞箱费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主要裁决内容如下:申请人天津市天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滞箱费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即被申请人荣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1,276,195美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4,98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442.48元;以上裁决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天津海事法院(2005)津海法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荣城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MA200415号海上运输合同滞箱费争议仲裁的申请;本案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按照上述裁决,本公司目前已经委派专人进行相关执行工作,以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上,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9日(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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