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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28日上午在公
司本部11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2,2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4.07%,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大?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了以下各项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

  同意62,2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变更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李昌先生辞去为公司董事;

  同意62,2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杜同顺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同意62,2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刘玉忠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62,2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闫译文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62,2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变更监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贺忠久先生辞去公司监事;

  同意62,2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陈绿群女士为公司监事;

  同意62,2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华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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