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集团(600242)关于诉讼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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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 08: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广东华龙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现以下未予及时披露的诉讼事项,现对其进行补充披露: 1、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五羊支行就公司未予按期依约归还银行借款750万元及利息事项对公司及借款连带保证人英豪科教提出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9日发布(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五羊
2、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就重庆新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渝实业)未予按期依约归还银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事项提出起诉,公司作为新渝实业的借款保证人被同时予以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渝实业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04年6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237532元由新渝实业负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0%之控股子公司)就公司向其借款2300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提出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返还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04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前保全费242230元由公司负担。 4、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就公司向其借款1500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提出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7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返还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04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前保全费162230元由公司负担。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