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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董事王琳因出差在外委托明德平董事长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杨伟平因出差在外委托蔡晓东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周志浩因出差在外委托杨云敏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公司负责人明德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洪新,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越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04年审计报告中对公司有关大额其他应收款事项持保留意见,公司在2004年年报中对此进行了披露: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大额债权共计701,735,379.56元人民币,其中376,206,100.00元人民币属于受公司主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欠款,15023427.03元为非关联公司欠款,其他剩余310,505,852.53元的大额债权是否为关联公司欠款正在落实中。

  根据2005年上半年的落实情况,公司董事会判定剩余310,505,852.53元的大额债权中有70066858.14元也属于受公司主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欠款,另有185万元港币已归还,其余238514835.32元是否为关联公司欠款还需进一步落实,公司董事会计划在2005年9月底前落实并对外披露。

  对原确认属于受公司主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欠款的376,206,100.00元人民币,公司主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曾承诺在2005年上半年还款1亿元、承接银行贷款9690万元,其余在2005年底前全部归还。截止2005年6月30日,上述欠款中,关联公司欠款已归还78405966.35元,剩余欠款的还款和承接银行贷款的计划尚未得到落实。公司已要求公司主要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尽快归还欠款和承接银行贷款。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 -12,458,696.23元人民币 ,余额380,153,139.02元人民币 。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的4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暂时冻结了上述两家公司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资产(冻结资产的限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自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2005年6月16日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我司于2005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该诉讼进展公告。

  2)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的2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暂时冻结了上述三家公司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资产(冻结资产的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自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2005年6月16日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我司于2005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该诉讼进展公告。

  3)我司(被告一)于2002年5月29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原告)借款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到期日2005年5月29日,其中2000万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4000万元由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被告二)以其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31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现因“被告一”在贷款期限内拖欠“原告”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我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列为被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6028万元的财产。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我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自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2月21日为284385.36元,本息合计60284385.36元);请求判令“被告二”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被告三”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则拍卖“被告二”之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原告优先受偿;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报告期内该案件尚未判决。

  4)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于2002年8月2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原告)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到期日2005年8月2日,由我司(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一”以其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31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现因“被告一”在贷款期限内拖欠“原告”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我司列为被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019万元的财产。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自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2月21日为189590.24元,本息合计40189590.2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我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则拍卖“被告一”之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原告优先受偿;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报告期内该案件尚未判决。

  5)原告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自2004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

  2、请求判令我司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因诉讼应对的律师费等费用。该案件2004年12月16日法院已判决,目前正处于执行期,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原告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福建三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芸、汪清共同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77727.25元(暂时计到2005年3月20日,2005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至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芸、汪清对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35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回购型保理)本金人民币350万元以及由被告承担2005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费用9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2005年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明德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洪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林越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本期合并报表范围与上年度相比增加了实达电脑(上海)有限公司;鉴于上海实达计算机有限公司、广州实达电脑有限公司、北京实达世纪电子支付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宇洋弛宇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全维电脑有限公司及北京实达德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故本期上述公司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董事长:明德平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2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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