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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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8月26日,本公司接到了控股股东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集团”)和第三大股东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的通知,上述两公司董事会日前分别通过了相关受(转)让股权决议,陆家嘴将持有的本公司27,388,
本次股权转让前,强生集团持有本公司205,711,63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7%,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陆家嘴持有本公司27,388,895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为本公司的第三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后,强生集团持有本公司233,100,525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5%,仍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陆家嘴不再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 本次国有法人股转让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触发强生集团要约收购义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强生集团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义务。 鉴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陆家嘴同意在此期间将上述股权质押给强生集团,以保障后者在股权过户前支付转让款项所形成债权的安全性。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保持与转让双方的沟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