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织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条款修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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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5: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与河南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有关条款修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对原《股份转让协议》
将原文11.1款“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并自置换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即本协议与置换协议同时生效。”修改为:“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将原文第11.3款第(3)项“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 本协议以及置换协议仍未生效;”修改为:“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本协议仍未生效;” 将原文第11.3款第(5)项:“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议及/或置换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及/或置换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本协议及/或置换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修改为:“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 将原文第11.3款第(6)项:“本协议的签署对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重要的声明、保证、承诺事项是不真实或无效的或者本协议的签署对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重要的声明、保证、承诺,从而导致本协议及/或置换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本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修改为:“本协议的签署对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重要的声明、保证、承诺事项是不真实或无效的或者本协议的签署对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重要的声明、保证、承诺,从而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本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 双方同意, 上述修改后的条款对应替代转股协议中的相应条款。 双方进一步同意, 除按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对转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外, 转股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为双方所遵守。 特此公告。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9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