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鸿(600681)董事会重大诉讼事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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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应诉通知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以下简称“天津交行”) (2)第一被告:天津市广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公司”) 第二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2年9月27日,天津交行与第一被告广德公司签订了津交银2002年贷字第53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天津交行向广德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期限从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9月27日。2002年9月26日,天津交行又与本公司签订了津交银2002年保字53号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以上合同签订后,天津交行依约向广德公司发放了1200万元银行短期贷款。贷款到期后,广德公司仅归还了部分贷款,尚欠贷款本金998万元和利息583104.6元。 (4)请求事项: 要求广德公司偿还998万元贷款及利息583104.6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本公司核查情况: 本公司未与天津广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或联系,没有与天津交行签订保证合同。天津交行提供的《津交银2002年保字53号借款保证合同》所使用的本公司行政章印鉴明显与本公司行政章印鉴不符;以本公司名义出具的《董事会决议》没有加盖本公司董事会印鉴、已辞职董事竟然也在伪造的董事签名之列。天津交行提供的《津交银2002年保字53号借款保证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二份证据显然系伪造。本公司已申请对上述二份证据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4、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无法预计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 5、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2005)二中民二初字第96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2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