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的补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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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充分尊重和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推进四川海特高新(资讯 行情 论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李再春先生、王万和先生在上述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上述承诺在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方有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王存浩先生、陈光礻禹 先生、刘亚芸女士和周德镇先生就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追加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符合《通知》、《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同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追加承诺。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海特高新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针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事项发表补充保荐意见认为: 1、本次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3、本次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的结论。 四、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汪华、尹好鹏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追加承诺事项出具众天股字[2005]HT?004号《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追加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32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护了公司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应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独立董事意见;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3、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众天股字[2005]HT?004号《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3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