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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 05: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董事徐伟因故未参加会议。董事王振升因故未参加会议,委托董事杨智表决。董事沈伟因身体原因请假,委托董事长赵岗表决。独立董事张晓岚女士因于2004年9月提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公司负责人赵岗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邢松女士,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连忠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由于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也为负数,因此,无法计算净资产收益率,也无法与上年同期比较.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单位:股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主营业务以冷轧带钢产品为主,报告期内带钢生产线停产,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西安美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所涉强调事项说明如下:

  1、关于29500万元被人为操纵转出及大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由于公司异地存款29500万元,被人为操纵转出至实际控制人(珠海天华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广州恒烨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未取得相关记账依据资料,2004年末在货币资金科目反映。本报告期,根据公司及公安部门的查证资料,为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将29500万元从货币资金科目调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按50%计提坏帐准备。

  本公司与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历史形成的往来款,造成占用本公司资金89,922,572.12元,报告期本公司仍按帐龄法计提坏帐准备。

  对以上人为转出资金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本公司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并配合陕西省政府做好相关调查解决工作。

  2、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末,本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余额60,541.00万元,计20笔,其中已涉讼担保余额47,262万元,计15笔。

  本公司法律顾问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陕菲顾意字(2005)第087号),律师认为:因被担保人未涉及破产或者依法终结的情形,精密股份可在法定诉讼期间内对被担保人依法追偿,向被保证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要求生效法律确定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分担;如属一般保证责任的,当被保证人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前,精密股份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对自查发现的担保情况进行了分析:

  (1)公司为西安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14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逾期未还,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已就该笔贷款担保采取了反担保措施,以评估价值1624万元的房产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

  (2)公司为上海华显数字影像技术有限公司6000万元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公司已取得上海华园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反担保承诺。另4400万元担保,本公司为第二担保人;且上海华显数字影像技术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

  (3)公司为湖北天华股份公司担保总额10162万元,其中涉讼担保7162万元由珠海天华集团以其持有的天华股份法人股2050万股质押,且天华股份为上市公司目前经营正常。

  (4)公司为天华骏烨元器件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涉及金额900万元,因天华电气公司和天华骏烨元器件公司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价值大于2300万元,有能力保证追偿权。

  (5)公司为天华系广州恒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烨房地产公司、广州恒越房地产公司、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供担保共计4.18亿元,因珠海天华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共计3.2亿元,属互保性质。另上述为广州恒越房地产公司担保2亿元,由本公司与广东证券共同担保,且涉及诉讼尚未结案,广州中院已冻结广州恒越相应资产和广东证券价值1.1亿元资产。

  公司于年初成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长担任主任,下设自查组和资产保全组,自今年初以来公司通过对担保事项的自查,有针对性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报告期内公司为规范担保行为,制定了《担保管理办法》。根据目前担保诉讼情况,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1582万元,本公司将在政府的支持下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担保风险。

  3、关于持续经营情况

  公司改制上市和1998年重组过程中遗留诸多问题,加之重组后大股东行为极不规范,致使公司近几年运作承受巨大的内外压力。突出矛盾是资金紧张,造成公司生产经营压力较大,以致于2005年1月至今处于停产状态,尽管如此,管理层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没有丧失。

  (1)、陕西省人民政府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正采取相应措施。延长集团托管陕精集团,稳定了整体局面,并投入资金上千万元。

  (2)、公司主营所生产的精密合金材料是国民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材料,本公司的产品质量在客户中的信誉良好,一旦生产启动,产品有销路。

  (3)、公司的主要生产工艺装备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设备完好,随时可以开动,水电供应正常。

  (4)、公司正在调整产品结构,研发出新型复合材料,并已达成供货意向,公司计划三季度试生产,一旦批量生产将彻底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极大提高核心竞争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公司的组织结构健全,基本生产技术骨干队伍完整。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以及全体员工坚守岗位,积极工作为生产启动创造条件,目前生产启动内部条件基本具备。

  (6)、公司董事会已充实了经营班子,加大清欠力度,消化不良资产,加强资产保全,积极应诉,化解风险,已成功申请法院中止执行5件涉讼案件,涉及金额1.45亿元,力促法院执行主债权人和其他担保人资产,预计可能免除责任金额3.6亿元,可以用本公司及关联方资产清偿案件金额6753万元。为下一步生产经营和资产重组做好准备,公司力争在四季度全面恢复生产。

  (7)陕西省政府正在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公司股权重组,公司董事会积极配合、积极建议,相关工作已取得进展。

  综上所述,尽管公司目前的形势十分严峻,但管理层没有放弃,积极应对,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在省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下,尽最大努力使公司摆脱困境,重新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本报告期,公司控股子公司数码西部技术有限公司仍未正常经营,报告期内仍无收入,相应在建项目停顿,公司拟进行处置盘活。

  (六)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2004年度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有保留意见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所涉事项说明如下: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4年度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所涉事项说明如下:

  1、关于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说明

  由于公司异地存款29500万元,被人为操纵转出至实际控制人(珠海天华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广州恒烨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未取得相关记账依据资料,2004年末在货币资金科目反映。本报告期,根据公司及公安部门的查证资料,为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将从29500万元从货币资金科目调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按50%计提坏帐准备。

  本公司与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历史形成的往来款,造成占用本公司资金89,922,572.12元,报告期本公司仍按帐龄法计提坏帐准备

  对以上人为转出资金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本公司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并配合陕西省政府做好相关调查解决工作。

  2、关于强调事项的说明

  公司主要生产线自今年1月份停产以来至今尚未恢复,主要原因是公司资金匮乏,贷款逾期、涉讼案件等经营环境的影响。对此,公司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将在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下拟通过转贷、续贷、中止司法执行程序等措施改善经营环境;同时加强与用户的沟通,采取预付款、来料加工、调整产品结构等方式,争取尽快恢复生产。目前公司已与有关单位达成订货意向并签定了复合材料的订货合同,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公司将在三季度启动生产,四季度全面恢复生产。同时,公司将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年内完成股权重组,进一步推动资产重组,注入活力,焕发生机。

  本报告期,公司控股子公司数码西部技术有限公司仍未正常经营,报告期内仍无收入,相应在建项目停顿,公司拟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处置盘活。

  关于对外担保,本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1582万元,自今年初以来公司通过对担保事项的自查,有针对性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报告期内公司为规范担保行为,制定了《担保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政府的支持下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担保风险。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 1,200.00万元人民币 。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数码西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由中国四建公司承建孵化器2号楼工程,总价款327万元,因数码西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中国四建公司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莲湖法院以(2005)莲经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数码西部公司支付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公司停工、窝工损失346万元。(该诉讼事项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披露)

  2、因本公司曾与邢台机械轧辊(集团)有限公司签定轧辊承揽加工业务,欠邢台机械轧辊公司加工费489,814.51元,邢台机械轧辊公司向邢台市桥西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本公司与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加工费489,814.51元及利息。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以(2005)西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邢台机械轧辊公司加工费489,814.51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美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在建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借款4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未还。建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法院以[2005]西执证字第0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西安美星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西安市中级法院以(2005)西执证字第07号(裁)《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4、本公司在建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借款5048.9万元,由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担保,逾期未还。陕西省高级法院以[2004]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2月24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以(2004)陕执二民字第7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5、本公司在工行西安土门支行借款1480万元,由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未还。工行西安土门支行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法院以[2004]西执证字第1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因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借款2300万元,逾期未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法院以(2005)西民三初字第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本公司还银行借款本金及本息;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天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7、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借款1060万元,逾期未还,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以[2004]西执证字第1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8、西安美星环保公司在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数码西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逾期未还,陕西省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数码西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西安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11.38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0264平方米附属建筑物房产所有权。

  9、本公司于2002年10月向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借款1800万元,尚有1200万元未按约定偿还,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因本公司未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2月18日以[2005]西中法执民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

  10、本公司为湖北天华股份公司四笔银行贷款合计金额7162万元提供担保,逾期未还。湖北黄石市中级法院以[2004]黄民四初字第24号、25号、26号、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天华股份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天华公司以持有的湖北天华股份公司2050万股法人股优先偿还,不足部分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本公司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8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逾期未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以[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6月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以[2005]深中法执字第04-444号《执行令》,责令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于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12、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900万元,由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担保,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因贷款逾期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已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反担连带保责任,北京市高院以(2004)高执字第261号《民事裁定》裁定:移送至北京宣武区法院执行。

  13、公司于2002年6月与广东证券为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四笔借款共计20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24个月,实际借款借据记载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因逾期未还,广东发展银行向广州中院起诉。广州中院于2004年6月3日以(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2、563号、564号、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证券对广州恒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广东发展银行对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广东证券承担的保证责任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目前二审尚未终结。

  14、本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同源置业有限公司为上海华显数字影象技术有限公司44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上海华显数字影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在贷款付息日支付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33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上海华显数字影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苏州工业园同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6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33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15、本公司与2005年4月23日收到广州中级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两份,原告中行广州番禺支行因被告广州恒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1日、11月29日向中行广州番禺支行借款5000万元、3000万元,本公司为第二被告,广州宏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被告,徐伟为第四被告。原告中行广州番禺支行以贷款现已逾期被告广州恒烨未能约定清偿债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恒烨立即清偿贷款本金5000万元、3000万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广州中院尚未开庭审理。

  16、本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借款3998万元,由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担保,逾期未还。光大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向陕西省高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5月31日,陕西省高院以[2005]陕执二公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17、本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城西支行借款700万元,由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担保,逾期未还。西安市商业银行城西支行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2005年7月4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以(2005)西中法执裁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18、本公司为广州恒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逾期未还,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向广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广州市中级法院以(2005)穗中法执字第11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为广州恒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05年6月12日以(2005)穗中法执字第1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数码西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

  19、本公司为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湖北天华逾期未还,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向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起诉(该诉讼事项公告于2005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以(2005)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天华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偿还本金1000万元;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2005年3月20日止利息71.68万元并支付2005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资产保全费11.77万元由湖北天华、精密股份共同负担;精密股份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以上2-14项涉诉事项经本公司自查发现,并分别公告于2005年2月24日、3月5日、3月19日、4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05年2月23日因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稽查局立案调查。截止报告日,调查尚未结束。

  2、公司在广州的银行存款295,000,000.00元已被人为操作转出,公司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陕西省政府联合专案组,组织各方全力调查,解决此事。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 2005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邢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连忠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本报告期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7.3.3本报告期非标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1)财务报表附注之五

  3.应收款项

  (2)其他应收款

  注:B:公司根据从银行查询的资料,将被人为操作转出的异地银行存款2.95亿元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根据款项实质被占用的期限,按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50%的坏账准备。目前公司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款项,并配合陕西省政府做好相关调查解决工作。

  明细如下:

  相关的关联单位占用的资金及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明细如下:

  (2)财务报表附注之八

  2、公司截止2005年6月30日为下列单位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3)财务报表附注之十三

  十三、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说明

  见本报告摘要5.11 3、关于持续经营情况。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七月十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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