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独董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之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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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的独立董事,对亨通光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意修改提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2005年6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对此,我们认为: 1、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较大的让步,特别是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对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计划修改,充分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修改后的方案对价更加合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同意修改方案。 独立董事签名: 2005年7月12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