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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3)“旭光股份”公布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08: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春生、曾勇、何琼、刘少阳、陈小林、梁德智、林莉、周敏及监事周文章、唐才刚、谭宁君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告知公司第三大股东成都劢达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董事未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第80条关于公司董事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之有关规定,对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主体资格不进行应有尽职调查,放任其任意修改调整重要财务数据,同时该报告书遗漏与本次收购有关的重大诉讼,遗漏收购方关联公司情况,已侵犯了公司及原告作为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上述监事在公司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时,未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149条所赋予之职责,对公司董事上述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并要求其予以纠正为由起诉前述董、监事。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董事未尽诚信、勤勉、注意之义务,未对公司控股股权转移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审慎审核,2005年6月3日所作出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无效;同时判令上述董事对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主体资格重新审慎尽职调查,并重新作出决议;上述监事忠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上述董事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董、监事将依法委托律师集体应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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