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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

  被告:本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

  2、诉讼起因

  2004年11月,开发区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开发区支行向本公司出借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六个月。

  上述借款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剩余借款公司尚未归还。

  依据开发区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压被告价值3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2005年7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全部上盖厂房,土地使用证:穗国用2005第660023号,查封期限为2005年7月4日至2007年7月3日,查封期间,公司不得对上述资产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

  二、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广州市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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