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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5:3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05年2月25日和200
5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就本公司之子公司亳州古井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亳州古井废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债交易纠纷诉讼事宜及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现将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亳州古井废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本案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本案纠纷起因:原告于2003年10月通过被告所属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利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购买国债。2004年4月,原告回收了1000万元的国债投资,后因被告原因无法下达指令对帐户内近4000万元的国债进行操作,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恢复国债投资帐户操作权限,均被被告拒绝,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国债投资资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了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亳民二初字第009号],经审理,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4000万元国债保证金。

  案件受理费252012元,诉讼保全费200520元,合计452532元由被告负担。

  四、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要根据终审判决及执行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六、备查文件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四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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