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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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
一、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世贸支行”) 被告:本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 2、诉讼起因 2004年7月,世贸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世贸支行向本公司出借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六个月。该笔借款现已展期六个月。 2004年3月,世贸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世贸支行向本公司出借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 上述借款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剩余借款公司未能按约还款。 依据世贸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价值45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2005年6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新塘白江、东洲蝴蝶岭宏泰工业区、增江街西山村新围的土地使用权及宝龙路1号(办公楼)(宿舍楼)的房产使用权,查封期限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7年6月26日,查封期间,公司不得对上述资产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上述资产截止2005年5月31日的帐面净值为39,082,727.45元 二、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