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5日 除息日:2005年7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1日 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2004年度分红派息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4年末总股本41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0,800,000元,余额151,930,927.03元转至下年度。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由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5日 2、除权除息日:2005年7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1日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元 5、发放对象:截止2005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 发起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四、其它事项 1、联系人:王延俊 2、咨询电话:028-86141081 传真:028-86140372 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 4、邮编:610041 五、备查文件 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