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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 05: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无被否决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8日上午8:30时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4人,代表公司股份250,009,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0%;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43人,代表股份2,445,358股,占流通股本的1.51%,占公司总股本的0.60%;现场参加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或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2,763,900股,占公司流通股本的1.71%,占公司总股本的0.6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委托董事赵英杰先生主持。会议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十三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04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04,357,685.94元,主营业务利润376,012,443.98元,实现利润总额284,814,950.70元,净利润213,316,884.52元,每股收益0.52元,净资产收益率19.68%。

  4、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213,316,884.52元,扣除提取的10%盈余公积金21,331,688.45元及5%的法定公益金10,665,844.23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后,本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55,036,521.39元,以2004年年度报告期内总股本406,53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0,979,680元,(其中:应付法人股股利36,720,000元、流通股24,259,680万元)。所余未分配利润274,056,841.39元暂不分配。本次不实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预案。

  7、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8、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董事会授权的议案

  9、逐项审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9.1 发行规模

  9.2 票面金额

  9.3 存续期限

  9.4 票面利率及付息

  9.5 转换期

  9.6 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调整原则

  9.7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9.8 赎回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9.9 回售条款

  9.10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式

  9.11 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

  9.12 本公司可转债流通面值不足3000万元时的处置

  9.13 到期还本付息

  9.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9.15 向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9.16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

  9.16.1 长春市天然气输配系统扩建工程

  9.16.2 收购长春市煤气公司的净化系统

  9.16.3 八屋压缩天然气母站及天然气加气站工程

  9.16.4 延吉液化气储配站工程

  9.16.5 三号焦炉扩建工程

  9.17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10、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1、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效益说明

  12、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1 审议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12.1.1 选举王振先生为公司董事

  12.1.2 选举赵延超先生为公司董事

  12.1.3 选举胡强先生为公司董事

  12.1.4 选举张志超先生为公司董事

  12.1.5 选举梁永祥先生为公司董事

  12.1.6 选举孙树怀先生为公司董事

  12.2 审议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2.1 选举吴敏先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12.2.2 选举丁宝库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2.2.3 选举吕永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1 选举辛宏志先生为公司监事

  13.2 选举沈彦先生为公司监事

  13.3 选举王春海先生为公司监事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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