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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曾于2005年4月2日就我司下属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笔合计1亿元人民币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而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起诉一事发布公告,现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二份,判决书有
关内容如下:
一、“(2005)一中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人民币四千万元及利息(自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的规定计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同时支付逾期九天偿还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利息所产生的复利一千四百四十五元四角三分)。
2、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零一十元、财产保全费二十万零五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实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零一十元(来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2005)一中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人民币二千万元及利息(自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三零一二五计付,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部分计收复利;同时支付逾期偿还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到至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利息所产生的复利二百三十四元七角)。
2、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一十元、财产保全费十万零五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一十元(来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目前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及三家担保单位协商有关还款方案。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7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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