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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第四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东方明珠第四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6月27日下午14:00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3B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05年6月24日以专人送达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0名,其中,公
司董事陈铫先生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公司董事钮卫平女士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周澍钢先生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公司董事钮卫平女士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朱咏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意向并经保荐机构推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在与各方股东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以2005年6月17日公司总股本963,240,198股为基数,由六家发起人股东向方案实施基准日的流通股东按持股比例支付87,856,594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4股股票),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承诺如下:

  1、同意按照东方明珠股东大会决议确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

  2、东方明珠六家发起人股东上海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大型活动办公室、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社、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六家发起人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各自出售数量占东方明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六家发起人股东承诺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其合计持有东方明珠股份的比例不低于51%。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流通股东的利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若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将在股权分置方案完成以后(流通股东获得支付的对价股份到帐日后)实施。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尚需经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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