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600804)公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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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0:01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成都鹏博士(资讯 行情 论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第一被告为同人华塑(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人华塑);第二被告为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公司。
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三笔借款业务,借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系公司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具体如下: 2004年7月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第三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2004工流025号”《保证合同》,第三被告公司为依据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认为,公司涉及担保的2000万元贷款虽未到期,但第一被告同人华塑该笔借款已拖欠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合同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息及费用。所以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公司对主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第一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公司对第一被告债务中的20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