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的通知,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在公司本部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4名,关向红女士委托迟嘉兴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周彦溪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选举周彦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5年6月24日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议,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何雁明
苏廷林
梁定邦
2005年6月24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5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由于股东变更提案,本次大会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公告刊登于200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次大会于2005年6月24日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大会变更提案的情况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发出之后,股东单位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茂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调整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同意将股东单位调整后的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提名提案提交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变更提案之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0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层管理人员、候选董事和监事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四、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大会选举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三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大会在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大会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董事候选人和股东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公司章程修正案》未获得通过,其他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变更提案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郭 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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