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诉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股东权益确认纠纷一案,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公司在黄泥埂煤矿出资额为2,109,536.98元,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出资额为167,718元,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出资额为1,612,751.07元。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
4年11月9日、2005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备查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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