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600816)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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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3:0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安信信托(资讯 行情 论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保山地区金融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5)云南民二再字第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为原云南省保山市金融市场(现保山地区金融市场清算组)。
1992年12月19日,由委托方云南省保山地区金融市场、受托方公司和借款方海口华立企业发展公司共同签订了资金委托贷款协议书。委托方提供1446万元,委托公司贷款给海口华立企业发展公司,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委托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利息、手续费及各方责任等。截止1995年11月25日海口华立企业发展公司已偿还本息4395206.36元,且无力偿还余下的委托方贷款。1998年5月5日,云南保山地区金融市场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剩余本金1066万元及利息7000716.64元,该诉讼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败诉。公司认为按当时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之规定,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2004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实施该案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时,均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金融法规规定,以拆借之名,行贷款之实,当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尚有拆借资金1066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云南省保山市金融市场主张的利息及追款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1、撤销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保中经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经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2、由公司补偿给原云南省保山市金融市场(现保山地区金融市场清算组)流失款533万元人民币。 公司承担受理费105864.71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