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利(600116)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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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起诉重庆市万州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峡水利(资讯 行情 论坛)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王新朝,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竹平,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红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云,经理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2000年6月5日本公司为万州公司在五桥信用社(该社于2002年4月合并至信用联社)2,76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借款已于2003年6月4日到期,万州公司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相关公告见200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此,信用联社起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1、由万州公司归还信用联社借款本金27,600,000.00元并清偿还清之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截止2003年12月20日止的尚欠利息为1,552,756.00元);2、由本公司对万州公司的上述27,600,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信用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10.00元,其他诉讼费48,080.00元,合计198,010.00元,由万州公司负担。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4年7月1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信用联社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2005年3月15日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33号),该院于2005年2月25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负担部分。 2、变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二中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由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款项内承担2,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第二审受理费150,010.00元,其他诉讼费22,502.00元,合计172,512.0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担41,253.00元,本公司承担131,25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万州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见2004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04年6月16日召开的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本公司为万州公司提供的担保本金及利息133,334,120.04元2003年度按80%预计106,000,000元负债的议案,本案判决执行后,本公司赔付额度已超过预计负债,在万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追偿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该案判决将影响本公司本年或以后年度利润。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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