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控股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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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露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否决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提案报告;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二OO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5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大会于2005年3月1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川投大厦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顺福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人,共持有和代表股份231,500,0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9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231,467,85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流通股股东5名,持有股份32,19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公司11名董事、5名监事和3名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表决通过了: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报告:(详细内容见2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赞成票231,500,04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赞成票231,467,856股,占非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流通股赞成票32,193股,占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报告:(详细内容见2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赞成票231,500,04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赞成票231,467,856股,占非流通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流通股赞成票32,193股,占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有100%;)。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提案报告: 公司名称由四川川投控股(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赞成票231,500,04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赞成票231,467,856股,占非流通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流通股赞成票32,193股,占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提案尚需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否决了: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到成都市南府街53号的提案报告: 因目前变更到成都市南府街的事项尚未办妥,全体到会股东以反对票231,500,04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反对票231,467,856股,占非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流通股反对票32,193股,占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否决了该项提案。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将继续办理有关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刘荣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对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提案的否决,其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董事会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股东查阅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荣律师出席了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章程; B、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决议; C、公司六届一次监事会决议; D、公司2005年2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公司2005年2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F、公司2005年2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四川川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G、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H、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5年1月31日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05年2月2日以公告形式刊登的关于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本所律师对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9 人; 2、截止2005年3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9人,代表股数231,500,0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4%;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关于公司迁址到成都市南府街53号的提案及相关事项据公司称相关事宜尚未办妥,而被本次股东大会否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对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提案的否决,其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对该提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经办律师: 刘 荣 2005年3月15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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