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股份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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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06:0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29日上午1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74,1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74,1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①关于赵家新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74,1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②关于廖丹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74,1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③关于增选董事候选人张跃伟为公司董事。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74,1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④关于增选董事候选人范林为公司董事。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74,1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郭卫东、周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有资格出席或列席的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关于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3)《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对上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是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程序进行的。 5、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均为董事会公告通知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30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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