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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接公司第三大股东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公司第四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集团)通知:中石化集团与信达公司、国开行于近日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信达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00万股国家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7%)转让给中石化集团;国开行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614300万股国家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085%)转让给中石化集团。根据信达公司协议,协议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90亿元人民币,
中石化集团将以现金支付转让价款;根据国开行协议,协议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110.574亿元人民币,中石化集团将以现金支付转让价款。
财政部已经于2004年9月2日分别以有关批复批准了信达公司协议下的股份转让和国开行协议下的股份转让。中石化集团尚需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若本次股份转让能够完成,中石化集团合计持有公司5888556.1万股国家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17%;国开行仍持有公司263257万股国家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6%;信达公司仍持有公司372065万股国家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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