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领罚单将公开致歉 99位投资者已发起索赔

国民技术领罚单将公开致歉 99位投资者已发起索赔
2018年05月03日 14:4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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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18年5月2日,国民技术(300077)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国民技术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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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陈述受罚   公司将开致歉会

  2017年12月15日,国民技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40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此时,国民技术尚处于停牌状态。2017年12月20日复牌后,股价连续两个一字板跌停,至2018年一月底,跌幅超过一半,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8年4月20日,国民技术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2018〕4号)。

  2018年5月2日,国民技术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国民技术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 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 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国民技术还公告,2018年5月4日(星期五) 15:00—17:00在网上平台召开公开致歉会。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惨重损失,证监会虽然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国民技术也致歉,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确定为准。

  资料显示,2017年12月,国民技术的流通盘超过5亿股,股东人数超过六万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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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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